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通信工程设计技术创新,引导和鼓励设计单位及广大设计人员在通信工程建设中开创设计新思路,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创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通信工程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优秀通信设计成果遴选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遴选成果分为:一等、二等、三等。每次遴选活动遴选的一等全国优秀通信设计成果原则上不超过 20 项。
第三条 全国优秀通信设计成果遴选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负责组织全国优秀通信设计成果的遴选活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行业协会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初审及推荐上报工作。
第二章 遴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持有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和通信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的工程设计成果均可参加遴选。
第六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资额在 1200 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通信工程或单项通信工程设计,通信生产用房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设计。在节能、环保、共建共享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创新的项目可不受投资额的限制。
(二)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采用的工艺、主要设备和材料,技术先进、选型合理,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有新的突破;通信用房做到经济、适用、美观。
(四)设计文件能很好地指导施工,工程概(预)算准确。
(五)到申报截止日期,工程竣工验收达到一年以上,但不超过三年。
(六)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
(七)经过实践检验,能很好地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比已建成的同类型项目有明显提高。
第七条 以下工程项目不得参加遴选:
(一)与项目立项或设计合同内容不相符合的项目;
(二)单体构筑物、不具备独立功能的项目;
(三)决算超过概算(或修正概算)的项目(有特殊原因的,须建设单位出示证明材料);
(四)前期咨询项目和规划项目;
(五)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六)竣工后被隐蔽或保密的工程;
(七)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八)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
(九)虽已正式竣工验收一年,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等。
第三章 遴选标准
第八条 全国优秀通信设计成果遴选标准按设计的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推动设计技术进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各等级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主要设计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在国内领先,在技术创新方面有公认的突出成就,技术难度大,对推动通信工程技术发展有重大影响,对促进设计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主要设计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技术创新上有显著成就,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通信工程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对促进设计技术进步有很大的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主要设计技术水平应达到同类专业国内先进水平,在技术创新上有较高成就,对推动通信工程技术发展有较大意义,对促进设计技术进步有一定的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申报、遴选步骤及结果公布
第九条 申请参加全国优秀通信设计成果遴选的项目,由设计单位完成申报,申报材料须经申报单位所在地或工程项目所在地通信行业协会审查、推荐申报。属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大运营商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可由各运营商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通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直接向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申报。
申报单位应于每双数年的 7 月底前(以寄出日邮戳为准)将申报材料寄送至通信工程建设分会,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同一个立项文件批复的项目,不得拆分成单项工程分别申报,也不得分段、分项申报。除上次遴选被保留资格延至下届的项目外,其它项目无论获奖与否,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成果采取总数控制。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的主任委员单位或副主任委员单位,每个申报年度申报成果数不超过 15 项;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的常务委员单位,每个申报年度申报成果数不超过 10 项;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的会员单位,每个申报年度申报成果数不超过 5 项;
其他单位,每个申报年度申报成果数不超过 2 项。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报表一式两份(格式附后,A4 纸打印);
每项通信设计成果的主要设计人员,申报不超过 15 人。
(二)附件材料包括:
1、设计(初步设计或一阶段设计)综合册原件复印件一份,以及能体现方案设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复印件一份;通信生产用房还要提供平面、立面、剖面图各一张,建筑物彩色照片二张(正面、侧面各一张);
2、申报单位(含协作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3、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设计文件批复各一份;
4、加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印章的质量监督申报、备案情况表一份;
5、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证书)及决算证明文件(竣工验收文件中已有的,可免另附)各一份;
6、建设单位或用户评价意见一份。
(三)其他要求
1、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并涵盖所申报项目的全部内容;
2、申报材料提供的文件、证明、印章等必须清晰、齐全,文字精练、重点突出;
3、除设计文件和申报表外,其它材料应单独组成册;
4、对资料不全,字迹模糊的,按自动失去遴选资格处理。
第十三条 全国优秀通信设计成果遴选的具体工作由通信工程建设分会成立的优秀通信成果遴选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优秀通信成果遴选委员会的专家由所在单位推荐,应是熟悉工程专业技术业务,并担任过一定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遴选委员会成员相对稳定,但也可根据工作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遴选程序
(一)合规性审查。由遴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交遴选委员会。
(二)召开专家遴选会。由优秀通信成果遴选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每个项目逐一进行衡量、比较、综合分析,提出专家推荐意见。
(三)召开遴选委员会会议。遴选委员会成员根据专家推荐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评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提出一等、二等、三等成果名单。
(四)公示。遴选工作结束后,遴选结果在通信工程建设分会网站上予以公示,10 个工作日内为异议期。如有不同意见,应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通信工程建设分会,否则不予受理。
(五)公布遴选结果。公示结束后,通信工程建设分会将发文公布遴选结果。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由通信工程建设分会自遴选结果公布之日起保留半年,申报单位可以取回,逾期不再保留。
第五章 证书颁发
第十七条 通信工程建设分会将对遴选出的一等、二等、三等全国优秀通信设计成果的主要设计单位和主要设计人员颁发证书。 所在单位应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遴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弄虚作假,将追回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参与全国优秀通信设计成果遴选的人员,在遴选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与动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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