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陕西省通信行业协会校企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企合作委员会)是陕西省通信行业协会下设的分支机构,是由陕西省通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以及通信类职业院校等组成,在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和陕西省通信行业协会的领导下,依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宗旨
以互惠互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原则,进行深层次、多模式校企合作;充分发挥行业主管的政策优势以及陕西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的办学优势和企业的资源优势,合力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第三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的性质
本委员会是校、企合作平台。本委员会致力于成员单位互通有无、相互交流,研究开拓成员单位合作发展新思路、新方法;致力于加强陕西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与陕西省通信行业、企业,以及同类院校在职人员的培训提升、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习就业、订单式培养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全面合作。
第四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学院的人才培养和技术支撑服务的优势,为成员单位提供培训服务和研发咨询服务。协助成员单位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与管理问题,增强成员单位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通过与成员单位的合作,掌握成员单位的人才、技术等需求信息,使学院更好地为成员单位服务。成员单位对学院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学院的建设发展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
第五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的活动方式
通过定期会议、参观考察、高层会商、个别交流等形式,加强委员会成员单位间的联系,增进成员单位间的相互了解。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交流、双边及多边合作、新技术推广、科技论坛、对口考察等活动,为成员单位之间创造合作、发展的机会,使成员单位在项目、资金、人才、信息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质性合作。
第七条 定期或不定期举行联谊会、协作会、洽谈会、信息通报会和经验交流会等,为成员单位提供国内外行业发展的最新动态。
第八条 组织学院参与成员单位在职技术人员培训、在职学位进修,利用学院的实训室、仪器及设备面向成员单位开展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九条 学院根据企业需求实行“订单式”人才培养;每年向成员单位推荐优秀的毕业生,成员单位优先选聘学院的毕业生,使学院成为成员单位人力资源的供应单位、在岗职工的培训中心和下岗、转岗职工再就业的培训基地。
第十条 成员单位积极参与指导学院的专业设置、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等教学建设活动,使学院的教学更切合企业实际需求。
第十一条 共建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成员单位均为学院定点挂牌的实习实训基地,学院每年向成员单位派送实习学生,学生实习期间产生的耗损计入企业成本,学院聘请成员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陕西省通信行业协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2、遵守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取得和利用本委员会的技术信息或资料。
(二)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三)优先招收学院毕业生。
(四)优先与学院共同开展员工培训,在职人员的学历提升。
(五)优先与学院共同进行人才培养、技术咨询、科研合作。
(六)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七)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获得本委员会其它服务的优先权。
(九)对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四条 委员单位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保持与陕西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的密切联系,协助学院与各成员单位的相互合作;协助学院开展企业调研及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工作。
(四)及时向委员会反馈本单位的人才需求情况。
(五)向陕西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推荐兼职教师。
(六)在校企双方自愿的原则下开展专业(或方向)共建、实训中心共建、课程共建、联合开发教材、设立学生奖学金等合作项目。第四章 组织形式
第十六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陕西省通信行业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七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全体会议
校企合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
1、听取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审议校企合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
3、修改委员会《工作规则》;
4、增补、调整委员会委员;
5、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
校企合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任务是:
1、落实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定和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2、对成员单位反映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讨论研究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章 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办公室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校企合作委员会日常工作;
2、组织安排校企合作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3、负责与委员的联络工作;
4、负责与省通信行业协会和省通信管理局有关部门的联系;
5、完成主任办公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经费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行业协会会费;
2、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收取的费用;
3、成员单位资助(自愿原则);
4、学校按规定应该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不再向成员单位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工作规则解释权属校企合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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